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7條 法規: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17條 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訂定及修正。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三、機構主管之選聘及解聘。四、機構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六、經費之籌措。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八、財務之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