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法規: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16條 私立文化機構申請財團法人登記,應依民法、本辦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法人之法令規定辦理,並於辦妥財團法人登記後,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