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法規: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電腦處理會計資料 第32條 文化法人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其硬碟、磁片、光碟、雲端伺服器或以其他硬體所儲存之各種明細紀錄視為會計簿籍,應能於保存期間內定期或隨時按需要以一部或全部印出,並須能以各項會計憑證及財務報告相互印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