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七章 電腦處理會計資料

條文:
第31~32條(共 2 條)
文化法人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應注意資料之安全、正確與防弊。
文化法人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其硬碟、磁片、光碟、雲端伺服器或以其他硬體所儲存之各種明細紀錄視為會計簿籍,應能於保存期間內定期或隨時按需要以一部或全部印出,並須能以各項會計憑證及財務報告相互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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