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法規: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文化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但文化法人編制不足時,得由相關人員兼辦之。前項會計事務之處理,得委由會計師或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資格之人處理之。文化法人之會計人員應依本準則規定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會計報表;其離職或變更職務時,應辦理交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