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4條財務會計處理程序包含各項財務收支、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文化法人財務收入以隨收隨存為原則,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金融機構…
- 第25條凡文化法人之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涉及文化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
- 第26條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 第27條文化法人各項受贈收入均應掣給正式收據。前項收據應標示清楚並含下列相關欄位及資料:一、流水號、出具日期、受贈文化法人之名稱…
- 第28條文化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者,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但於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於該文化法人收支統籌運用,…
- 第30條文化法人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各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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