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8條 法規: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六章 財務會計處理程序 第28條 文化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之附屬作業組織者,平日單獨設帳、獨立作業;但於年度終了時,年度餘絀應列歸於該文化法人收支統籌運用,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決算。前項財團法人前年度之決算結餘,得作為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