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條 法規: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為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採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並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