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法規: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四章 財務報告 第18條 會計要素分為資產、負債、權益、收益、費損五類。文化法人應視實務運作情形,依文化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如附件一)規定,於會計制度中編列前項所定各類會計項目所需之科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