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34條 法規: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4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