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五章 附則 條文:第33~35條(共 3 條) 法規: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全文 第33條對於本院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第34條本院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本院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第35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