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本院之採購作業,應本公開、公正之原則,除符合我國締結之條約、協定或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各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