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