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第19條 法規: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9條 本院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本院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