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第9條 法規: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9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