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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本臺置總臺長一人,副總臺長二人或三人,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總臺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臺務;副總臺長輔佐總臺長,襄理臺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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