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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臺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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