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第13條 法規: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第13條 本臺置總臺長一人,副總臺長二人或三人,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總臺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臺務;副總臺長輔佐總臺長,襄理臺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