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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環境部
環境保護目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18條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18條
法規:
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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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受處分人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所受處分,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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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環境講習對象應攜帶環境講習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依前條通知單之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國人者為國民…
第13條
經指派之環境講習對象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接受環境講習者,由受處分…
第14條
環境講習對象因不可歸責之事由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依指定之環境講習時間接受環境講習者,受處分人應至遲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
第15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受處分人申請變更環境講習地點:一、受處分人為自然人。二、受處分人屬違反移動污染源法規者。處分機關…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講習,並應於環境講習對象完成環境講習後,由辦理環境講習機關(構)開立環境講習證明…
第17條
受處分人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所受處分,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暫不予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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