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16條 法規: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講習,並應於環境講習對象完成環境講習後,由辦理環境講習機關(構)開立環境講習證明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