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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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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21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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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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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收費基準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
核發機關得隨時派員訪查環境教育機構,並命其就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實施狀況提供必要資料。
第17條
核發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於通過認證或展延之日當年起算第三年,對環境教育機構實施評鑑。受評鑑單位需提出…
第18條
環境教育機構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檢送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第19條
環境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發機關得廢止其認證: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核發機關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二、喪失對訓練場所之所…
第20條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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