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申請文件及審查費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設施場所認證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合計不得逾六個月;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