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法規: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第8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有關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時,應改派代表補足原任期;專家或學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