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國家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支出:(一)辦理環境講習。(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二、管理及總務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