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環境教育基金之用途,應供辦理第五條至第七條國家環境教育綱領、環境教育行動方案所列下列事項之用:一、辦理環境講習。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