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 第24條 法規:環境教育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相關法規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24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前條所指派之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