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 第24-1條 法規:環境教育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相關法規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24-1條 本法所定環境講習時數,其執行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主管機關令接受環境講習,除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得申請延期一次者外,拒不接受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以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為處分對象,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