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 第17條 法規:環境教育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相關法規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第17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助推展環境教育,得經環境教育人員之書面同意,公開其專長等必要資訊。各級主管機關得提供環境教育人員保險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援;其額度,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