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 第11條 法規:環境教育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相關法規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環境教育辦理機關之權責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構)、團體代表設置國家環境教育審議會,審議、協調及諮詢國家環境教育綱領及方案。前項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擔任召集人,其幕僚作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兼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