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儲槽系統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加注口處裝設具有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
二、地下儲槽系統依下列方法之一,採取防止腐蝕或物質滲漏之材質或措施:
(一)使用非腐蝕材料建造。
(二)使用鋼材建造者,包覆適當之不導電物質及裝設陰極防蝕系統。
(三)使用二次阻隔層保護。
三、地下儲槽系統配置壓力式輸送設備者,設置輸送設備之自動監測設備,包括自動流量限制、自動關閉設備或連續警報設備。
四、地下儲槽系統配置加油機者,於加油機底部設置適當防止油品滲漏之設施。
五、新設、更新之地下儲槽系統,其輸送設備設置二次阻隔層。
但輸送設備可隨時以目視檢查且周圍未直接接觸土壤及地下水環境者,不適用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前已完成設置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或經申請核准使用之地下儲槽系統,除更新地下儲槽系統外,得不受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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