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儲槽系統之下列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
一、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每月巡檢紀錄。
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總量進出管制紀錄。
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之監測紀錄。
貯存容器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每月巡檢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地上儲槽系統之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巡查檢視及記錄:一、採取適當之防止腐蝕措施,並使用防…
- 第19條地上儲槽系統應進行總量進出管制並記錄,其實施方式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採人工量測方式或設置儲槽液面計,其量測範圍至少…
- 第20條地上儲槽系統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進行監測並記錄,其監測範圍應包含儲槽區、輸送區:一、儲槽容積未達一千公秉者:(一)密閉測試。…
- 第21條地上儲槽系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前條規定進行監測:一、儲槽可隨時以目視檢查底部。二、輸送設備可隨時以目視檢查且周圍未…
- 第22條地上儲槽系統以密閉測試方式進行監測者,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依下列頻率監測:一、儲槽:每三年一次。二…
- 第23條地上儲槽系統以土壤氣體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應自行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為之;其實施方式及設施應符合下…
- 第24條地上儲槽系統以地下水監測方式進行監測者,應自行及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為之;其實施方式及設施應符合下列…
- 第25條地上儲槽系統應以網路傳輸方式於每年一月、五月、九月之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四個月依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
- 第27條貯存汽油、柴油之地上儲槽系統,自下列規定日期起,應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監測、記錄及申報:一、儲槽容積達一千公秉…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