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地上儲槽系統之下列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一、依第十八條第一項之每月巡檢紀錄。二、依第十九條第一項之總量進出管制紀錄。三、依第二十條第一項之監測紀錄。貯存容器依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每月巡檢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