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第2條 法規: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2條 本標準所列地下水中物質濃度,受區域水文地質條件及環境背景因素影響,經研判非因外來污染而達本標準所列污染物項目之監測值,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不適用本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