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第3條 法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少每五年應定期檢測所轄水體之底泥品質一次。前項檢測作業應於每年枯水期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