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第17條 事業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審查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應以書面或網路傳輸方式向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申報。前項網路傳輸方式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