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第16條 事業取得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審查同意函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變更、歇業之登記。逾期者重新提送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但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