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第3條 取得合格證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評估調查人員之登記:一、領有本國執業執照之環境工程、土木工程、應用地質、大地工程、水土保持、農藝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相關專業技師。二、具兩年以上土壤或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或場址評估相關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