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評估調查人員依前條第二項申請重新登記前,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壤或地下水相關課程至少三十二小時。前項課程時數之計算,自完成重新登記之日起重新起算。第一項課程之主辦單位應於辦理前,檢附下列文件,並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時數:一、申請表。二、課程資料。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有欠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其申請。第一項課程之主辦單位應於課程辦畢後,以網路傳輸方式上傳出席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