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第10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前條第二項完成到職訓練者,應於完成到職訓練後十五日內,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到職訓練證明文件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未依第四條第三項、前條第二項完成到職訓練,或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陳報中央主管機關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