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11條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11條 繳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繳納整治費:一、進口公告之物質,未經加工即轉口輸出,且未辦理通關手續者。二、進口公告之物質屬廣告品或貨樣者。三、當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未達新臺幣二百元者,且無須申報。四、製程產品為鋼胚,該製程產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