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母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控制場址污染物移除或清理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進行初步評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執行控制場址初步評估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