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37條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37條 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違反第十二條第七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未提送控制計畫或整治計畫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