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8條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管制措施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衛生機關會勘污染管制區之農業行為。必要時,得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動、植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