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16條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管制措施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或情況,劃定、公告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或情況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