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場址進行初步評估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公告為整治場址。
一、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TOL)值達一千二百分以上。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重大污染情形。
前項初步評估表格式如附表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公告控制場址後,以四十五日內完成初步評估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