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第4條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第4條 進行控制場址初步評估及污染場址處理等級評定時,如有二項以上污染物項目達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所有污染物項目均應納入評估,作為判定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