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6條 法規:環境基本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週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於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事業應有協助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之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