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17條 法規:環境基本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基本目 第二章 規劃及保護 第17條 各級政府為維護自然、社會、人文環境,得視自然條件、實際需要及兼顧原住民權益劃定區域,採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為活動及使用。各級政府應視土地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