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基本目 第19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對測驗(評量)成績有異議,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前項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