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基本目 第12條 參加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三年以上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